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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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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编制的主体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竣工结算有异议的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应包括准备、审核、审定三个阶段。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的核对结论进行复核,并将结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已经竣工未验收或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双方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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