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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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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概念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委托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7)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8)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

1、受理主体: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2)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4)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5)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鉴定实施程序

(一)初始鉴定。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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