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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更正后质疑时间如何起算?财政部答复来了!
发表时间:2021-08-20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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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单位为中央预算单位,一年前开评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查询资格审查没有问题,目前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也没有信用问题,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出具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证明其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受到过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一段时间接到相关收到举报:该企业在投标前三年前内受过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部门的1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我单位查询,这个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真实存在。请教:行政处罚是否是拒绝企业投标的依据?留言所述行政处罚是否是重大违法记录?开评标时的信用审查资审如何才算全面?这个处罚事项对评标结果有效性是否有影响?该项目招标代理是否要承担责任?中标企业是否应受到我单位处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则不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对于供应商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建议向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后予以处理。

2.问:关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以下几种情况,望能一一对应解答。(注:我市政府采购为电子标,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上传,投标截止之前随时可以下载,公告已经注明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情况一: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业主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不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时间是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情况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采购单位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是公告发布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采购公告已明确约定“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实际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若采购人更正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期限以供应商重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3.问: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答: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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